想到監獄,多數人應當都會直接聯想到不堪的簡陋環境,畢竟,所謂的受刑人是因為過錯而必須接受懲罰的。如果,受刑人在拘束自由的環境當中過得十分愜意,社會觀感或許也會不好。但是,在國外卻有一所反其道而行、顛覆常人認知、恰似渡假村的人道監獄,此即位於北歐挪威的「哈爾登監獄」(Halden Prison;Halden Fengsel),此一監獄在2010年啟用至今,曾被許多國際媒體報導,也曾被稱做世界最美監獄、世界最奢華監獄或是五星級監獄。
    哈爾登監獄是一所由真正的藝術家所設計建造的非典型監獄,設計者是Erik Møller與HLM建築事務所,斥資將近70億台幣,興建時間長達十年,可關押252名犯人(目前關押的有一半以上是重刑犯),每個人犯都擁有3坪左右的獨立房間跟衛浴,房中有電視、書桌、小冰箱,甚至還有直立式窗戶,打開後可以讓更多的陽光投射進入房內。哈爾登監獄座落在漂亮山林裡,除了仍有高牆之外,沒有什麼看起來像是傳統監獄的要素,雖不至於像是豪華飯店,但說像是戶外渡假村,肯定毫無疑義。在監獄之內,監所管理人員基本上不帶武器(去除威脅感),而人犯除個人套房外,共享空間還有廚房和客廳,也可以使用健身房、圖書館、音樂室及教堂等設施。更難以想像的是,人犯在進入監獄前,需填寫一份「如何改善囚獄生活」的問卷,以確保他們入住時能夠感到舒適。
    在刑事政策上,挪威其實早在1902年就廢除了死刑,甚至在1981年還廢除了終生監禁制度,該國有期徒刑的刑期也相對較短,絕大多數的罪犯刑期都在1年以下,監獄也不會關押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事實上,在1990年代初期,挪威的司法及獄政監獄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再把焦點聚集在報復性的懲罰上面,而是更加注重以教育的方式來改變犯人。至於如此寬待罪犯的政策方向,其最終成效又是如何,事實證明,根據OECD的統計,挪威的再犯率非常低,受刑人服刑期滿出獄後,大約只有20%左右的人會在兩年內又重新入獄,相較於美國與英國的再犯比例接近50~60%左右,結果顯示挪威的做法確實划得來。或許在惡有惡報的正義觀深植人心的其他國家(包括台灣),挪威的司法系統似乎有些難以理解,而且客觀條件上也不見得是每一個國家都可以仿傚的。但是如果認為促使人犯認錯改過這件事,比起去懲罰他、使他痛苦更為重要的話,即便會有過於理想化的批評,但相信沒有人可以否認惟有透過教育方式矯正人犯改變心性才是真正要持續努力的正確方向。

司法巡禮:世界最人道監獄

圖:哈爾登監獄外觀;來源:HLM Arkitektur官網

司法巡禮:世界最人道監獄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前言

    通常,檢察官開始偵查後,除應停止或移轉偵查之情形外,應依偵查結果,視起訴條件之具備或欠缺,就該案件分別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終結偵查程序。所謂具備起訴條件,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訴法§251Ⅰ),至於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刑訴法§251Ⅱ)。所謂欠缺起訴條件,即偵查後如認有法定不起訴事由時,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訴法§252、§253)。至於緩起訴,乃檢察官偵查後,雖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於必要時得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再決定是否予以起訴之制度(刑訴法§253-1~§253-3)。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接續由法院加以審理,當事人如對審判結果有不服者,自得依上訴程序加以救濟(刑訴法§344以下);至於案件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告訴人對此不服者,則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訴法§256)。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者,原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係不當時:(1)偵查尚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刑訴法§258Ⅰ①)。(2)偵查已經完備者,則應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258Ⅰ②)。如認聲請再議無理由,則應駁回之(刑訴法§258Ⅰ)。至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對此裁定如何再提起救濟,2023621日修法之前,乃是賦予告訴人得提起所謂的「聲請交付審判」,舊制向來受人所詬病的即是法院裁准交付審判之效果「視為提起公訴」,無異認為法院代替檢察官角色扮演著控訴被告的立場。因此,修法後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修正理由指出:「就現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論者多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為避免該等質疑,且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是否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修正第一項,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新制

    本次最新修法後的聲請提起自訴新制之說明如次:

(一)意義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乃告訴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經提起再議遭駁回後,對該駁回之裁定不服所設之救濟程序(刑訴法§258-1~§258-4)。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書從構思到成稿,歷經不斷的調整與修正,這種持續的修正雖是對全書架構的調整,更多的思索卻是源自對生活經驗的重新檢視。許多法律著作強調主題式及體系性的論述,本書論述的出發點則反於這種思維,一始便設定應以生命(生活)的歷程作為主軸,據以展開不同階段的法律議題解說。於是,在《上編》「由愛生情」當中,才有了兩情相悅、緣起緣滅、人財兩得、血濃於水這些因緣俱足的圓滿章節,甚至也有了比較缺憾的變調旋律這樣的單元。至於在《下編》「生老病死」之中,更如同編名所揭示的,分就人生始業式、老有所依、醫帆風順、人生結業式等,闡述各階段所會遭遇到的相關法律議題。
    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書雖然是配合通識法律課程所撰寫的,但仍然希望這是一本屬於家庭生活的實用法律事典,期待學習者在用心研讀之後,如有親身經歷其事而有機會能夠在書中找到若干良方者,不僅能夠防免家人之間的怨懟,更可以藉此積極創造家庭的完滿。
    家庭其實不是一個適合講法說律的場域,如果家人之間已經到了必須確實釐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時刻,許多情分便可能會在釐清的煎熬過程當中消失殆盡。無奈的是,每個家庭都有著它獨一無二的故事,所以,即便講法說律有多麼地不合適,但現實是,當困難到臨時,真的沒有幾個人可以承受無止盡的損耗。人生的每個階段,都存在著每個階段所獨有的諸多難題,如何去面對跟解決,決不會是單純的是非題,往往是命運的選擇題,幸運的人如何選擇都是對,而不幸的人如何選擇都會錯。但無論對或錯,都必須收拾心情並勇敢地繼續走下去。
    生命是短暫的、也是恆久的,無論時間的經過是快是慢,都是真實存在的感受,我們的生活未必要滿足別人的期待,更重要的是要找到自己的期待,如此,每一天都會過得比昨天更好。最後,對於家庭與法律兩者的關係應該如何思考,實在無法以三言兩語盡情描述,或許只能像是日本知名作家村上春樹(むらかみ はるき)所曾說過的,「不必太糾結於當下,也不必太憂慮未來,當你經歷了一些事情的時候,眼前的一切已經和從前不一樣了。」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地院與桃園地檢署的現今所在院區,為目前臺灣所有法院及地檢署當中,屬於較新的司法機關建築之一,但從一始的規劃、籌建到最終的落成,卻歷經長達二十餘年的時間,並於2021年陸續搬遷完畢。以下,我們就從建物藝術美學的角度來欣賞桃園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檢察署的風采。
一、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中壢簡易庭則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88號),法院正門形象莊嚴肅穆,在法院右側則有相當顯眼的公共藝術作品,分別是「春秋瓣(伴)侶」與「鼎立圓滿」。「春秋瓣(伴)侶」共四件作品,以枝葉發芽及花瓣為造型發想,並以扭轉捲曲產生出片狀弧面來供民眾坐臥休憩,同時藉由兩種不同色澤的大理石象徵春秋二季,營造出春生芽、秋落葉的詩意景象。「鼎立圓滿」則是桃園地院外最為顯著的地標,是一個具有浪漫曲線的圓球體作品,彰顯出四面聆聽的意涵,象徵著法官傾聽兩造的意見陳述,以公平正義的判決使各方得到圓滿結果,此作品在造型上底部三點著地象徵法官基於法理情的平衡思量,進而營造出「鼎立圓滿」之意。法院一樓大廳映入眼簾的,為天花板懸掛垂吊的「澄映」,此之公共藝術裝置乃是透過不同金屬線條的纏繞編織,形塑山巒起伏,象徵桃園市由丘陵與埤塘織成的地理風貌。至於一樓天井中庭則設置「律法之門、律法之鑰」,係以大理石、花崗岩為材質,以立柱型態二組相嵌的立體雕塑,象徵以法典為鑰,開啟真相之門。法院一樓入口處右方是聯合服務中心,採櫃台化單一窗口服務,降低櫃台高度,讓民眾與服務人員平起平坐,拉近距離,充分感受法院對其尊重,並獲得「一處交件,全程服務」的便利。法院大廳往二樓是大理石造的圓弧狀廊梯,十分壯觀優美。至於法庭的設置,二樓是刑事庭、四樓則是民事庭,法庭內的配置都十分新穎,除了一般常用的法庭之外,還有因應當事人人數較多時需用的大法庭,大法庭同時也充作國民法官案件開庭使用。

image

(圖:桃園地院正面入口處;來源:自攝)

image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現實上,每個人的人格或身心發展都不會一致,但是法律上對於權利義務的判斷必須要有明確的標準,即便成千上萬的個案有著許多各別差異需要去周詳考慮,不過適用法律關係的前提仍須先具有一致性的標準,因為這至少象徵著形式上是公平且公正的,有了形式上的公平與公正之後,接著才會機會去追尋實質的公平與公正。至於適用法律關係的一致性標準,最為常見的方式之一,便是以年齡去劃分不同法規的適用界線。以下介紹則以「成年前」與「成年後」作為區分,分別說明各個年齡規定在法律上的意義(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之;稱未滿者,則不包含本數)。
一、成年前
(一)0歲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民法§124Ⅰ)。也就是說,法律上年齡的計算並非傳統觀念上的出生即屬一歲(虛歲),而是必須實際足歲(實歲)。此外,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6)。自然人能夠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時間點,自出生的0歲即已開始,而後結束於死亡之時。
(二)未滿1歲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勞動基準法§52Ⅰ)。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52Ⅱ)。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