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與桃園地檢署的現今所在院區,為目前臺灣所有法院及地檢署當中,屬於較新的司法機關建築之一,但從一始的規劃、籌建到最終的落成,卻歷經長達二十餘年的時間,並於2021年陸續搬遷完畢。以下,我們就從建物藝術美學的角度來欣賞桃園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檢察署的風采。
一、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中壢簡易庭則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88號),法院正門形象莊嚴肅穆,在法院右側則有相當顯眼的公共藝術作品,分別是「春秋瓣(伴)侶」與「鼎立圓滿」。「春秋瓣(伴)侶」共四件作品,以枝葉發芽及花瓣為造型發想,並以扭轉捲曲產生出片狀弧面來供民眾坐臥休憩,同時藉由兩種不同色澤的大理石象徵春秋二季,營造出春生芽、秋落葉的詩意景象。「鼎立圓滿」則是桃園地院外最為顯著的地標,是一個具有浪漫曲線的圓球體作品,彰顯出四面聆聽的意涵,象徵著法官傾聽兩造的意見陳述,以公平正義的判決使各方得到圓滿結果,此作品在造型上底部三點著地象徵法官基於法理情的平衡思量,進而營造出「鼎立圓滿」之意。法院一樓大廳映入眼簾的,為天花板懸掛垂吊的「澄映」,此之公共藝術裝置乃是透過不同金屬線條的纏繞編織,形塑山巒起伏,象徵桃園市由丘陵與埤塘織成的地理風貌。至於一樓天井中庭則設置「律法之門、律法之鑰」,係以大理石、花崗岩為材質,以立柱型態二組相嵌的立體雕塑,象徵以法典為鑰,開啟真相之門。法院一樓入口處右方是聯合服務中心,採櫃台化單一窗口服務,降低櫃台高度,讓民眾與服務人員平起平坐,拉近距離,充分感受法院對其尊重,並獲得「一處交件,全程服務」的便利。法院大廳往二樓是大理石造的圓弧狀廊梯,十分壯觀優美。至於法庭的設置,二樓是刑事庭、四樓則是民事庭,法庭內的配置都十分新穎,除了一般常用的法庭之外,還有因應當事人人數較多時需用的大法庭,大法庭同時也充作國民法官案件開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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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桃園地院正面入口處;來源: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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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上,每個人的人格或身心發展都不會一致,但是法律上對於權利義務的判斷必須要有明確的標準,即便成千上萬的個案有著許多各別差異需要去周詳考慮,不過適用法律關係的前提仍須先具有一致性的標準,因為這至少象徵著形式上是公平且公正的,有了形式上的公平與公正之後,接著才會機會去追尋實質的公平與公正。至於適用法律關係的一致性標準,最為常見的方式之一,便是以年齡去劃分不同法規的適用界線。以下介紹則以「成年前」與「成年後」作為區分,分別說明各個年齡規定在法律上的意義(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之;稱未滿者,則不包含本數)。
一、成年前
(一)0歲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民法§124Ⅰ)。也就是說,法律上年齡的計算並非傳統觀念上的出生即屬一歲(虛歲),而是必須實際足歲(實歲)。此外,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6)。自然人能夠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時間點,自出生的0歲即已開始,而後結束於死亡之時。
(二)未滿1歲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勞動基準法§52Ⅰ)。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52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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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是什麼」的問題,強迫地出現在法學學習的開端與結束。Otto von Gierke曾如此肯定地說道。而Arthur Kaufmann則精確地指出,「法是當為與存在的合致。」是以,如果肯定或相信人是具有可以透過行動改造自己存在境況的潛能的話,法律的存在價值便是將人己關係導向合致的媒介,並在自由與不自由之間創造出最佳的利益空間。
    自然科學的興起與科學技術的發展,讓我們的世界彷彿變得愈發可被理解,而這種理解有時也似有根據地延展到對於人性的認知。但其實,世界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人,人永遠沒有辦法完全體悟到另外一個人會有如何的感覺,所以,如果認為生命可用某種方式被精確預測,恐怕是過度自信。猶如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所說過的,「人的靈魂,多麼像水;人的命運,多麼像風。」靈魂與命運,如同水與風,往往無法捉摸。
    人類主流的思想傳統,向來鼓勵要去看見人生的美好,要去憑判善惡,要為良善而努力,所以,惡的必然性就當然伴隨著除惡的必要性。至於除惡的必要性這個任務,在國家成形之後,便理所當然地歸屬於法律來處理。藉由法律來除惡,看似理性並且合理,但如果單純認為除惡便可以追求良善、便可以壓制苦難,除了滿足情緒之外,事實上是無助於我們深入理解道德之惡的本源。
    人是如何成其所是的?人是在每時每刻的行動之中,成為定義他這個人的關鍵。行動是一種選擇,選擇則與自由有關,人因為擁有自由,所以可以決定自己要成為什麼樣的人。Jean-Paul Sartre指出,每個人的選擇都是自由的,但面對選擇之後的結果,每個人也都有無法逃避的責任。因為,雖然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但每個人的自由卻可能影響到他人的自由,所以才有了「他人即是地獄」(L'enfer, c'est les autre)的說法。
    姑且不論是否贊同Arthur Schopenhauer所說的,幸福不過是一場夢,不幸才是真實的。但確實我們所期望的世界與真實的世界之間,因為落差所產生的裂隙,有時真的超乎你我的想像,此時只有不停息的懷疑或質問,才能有助於精神上的救贖。人是靈魂與軀體的之綜合物,相貌會日益消逝,精神卻可透過某種形式而常存下來。應當謹記Albert Camus所言,真正的救贖,並不是廝殺後的勝利,而是能在苦難之中,找到生的力量與心的安寧。
    「法律是什麼?」如此的提問,是法律人的第一章,也是最終章。在知識的旅程當中,能夠精緻地思考問題並不會直接帶來現實上的力量,但帶有反省的態度絕對會影響我們看待事物的角度。要相信,所有發生在我們周遭的事情,都是為了引導我們認識自己。如能保持著「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語出《道德經》)的心態,在審視他人的同時,也能夠虛心地審視自己,才有可能比較能夠看得清楚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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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院分為聯邦法院與省法院兩個系統,現行的聯邦法院系統原則上包括了聯邦(審判)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三級,至於省法院體系基本上也分為三級,包含有省法院、省高等(審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訴)法院。其中,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CC)是加拿大的最高司法機構,擁有全國最高司法管轄權,是該國法律體系內的最高上訴法庭,受理來自各省和各地區上訴法院以及聯邦上訴法院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憲法、行政的法律問題。絕大多數的案件必須先得到上訴許可,然後才能進行審理。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問題或重要的法律事件,最高法院一般都會給予上訴許可。每年大約有600宗案件申請上訴許可,但最高法院只受理其中的約100~120宗案件。由於最高法院本質上是終審法院,對其判決無法再提起上訴,而其判決對全國的下級法院均有約束力。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一共有9位,並依比例分配席位給不同的地區(魁北克省3位、安大略省3位、加拿大西部四省2位、大西洋省分四省1位),9位大法官人選皆應經由加拿大總理與司法部的推薦後而由加拿大總督委任,並由一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Canada)領導其餘八位的陪審法官(Puisne judge)。目前,加拿大最高法院設置在首都渥太華,座落在國會大廈以西,面臨渥太華河畔。這棟宏偉的司法建築落成於1941年,惟因戰爭緣故先被使用於戰時政府辦公室,直至1946年才正式遷入現址,建物整體包括了:正門大廳、最高法院主法庭、大法官辦公室、會議室、行政人員辦公室、圖書館與加拿大聯邦法院的兩間法庭。在最高法院大樓臺階上矗立著兩尊三米高的青銅雕像,名為「正義」與「真理」。以下,就分別來一一欣賞加拿大最高法院建物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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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位居渥太華河畔的SCC;來源:SCC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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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CC牌坊(以英法雙語標示);來源SCC官方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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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存在主義哲學的創始人,德國哲學家Martin Heidegger1889 -1976),在其1927年的存在論名著「存在與時間」(Sein und Zeit)中,針對人如何面對無法避免的死亡給出了一個終極答案-向死而生。人只要還沒有亡故,就是向死的方向活着。死和亡是兩種不同的存在概念,這一種生命意義上的倒數計時法,可以感受到死的過程與亡的結果相比較之下,向死的過程更為本真也更為真實,人因此能夠真實地感受到自我的存在感。所以,只有珍惜生命中每分每秒的當下,生命的意義和價值才能在有限的時間內展現出無限的可能性。

    有位身分從醫生轉換成作家的侯文詠先生曾自述,他在早年當主治醫生的時候,被派去做癌末病人的疼痛照顧,連續五年裡的時間送走四、五百個病人,到了人生最後階段,沒有人在乎財富、名氣、地位等,他們在乎的是關係,跟親人的關係,跟朋友的關係;他們也在乎,人生走一遭留下什麼?所有生命走到末期的人都關心這些事情。當四、五百個瀕死的人都跟講一樣的話,你會真的理解到,這就是真理。侯文詠認為自己非常幸運,在很年輕的時候,在癌末病人身上,就看見了人生真正重要的價值。這個力量幫助他在做選擇的時候應該要聽從內心的召喚,於是他辭掉了醫生改當作家。當然,選擇從來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困難是禮物,人在最困難的時候做的選擇,才決定了這個人是什麼樣的人。

    眼尖的人會發現,不管是Heidegger的哲學理性主張,還是侯文詠的生活感性訴說,兩者表述不僅異曲同工,而且意涵幾乎如出一轍。人與人之間,往往充滿著太多太多的爭執,難以看穿也難以放下,即便看不穿放不下,生命終究還是有限的,所有的紛擾終有一日仍會劃下句點。此刻,能夠為自己做到最好的事,便是好好珍惜那些今生與你(妳)有緣之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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