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由九個邦所共同組成,法律體系方面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司法系統與台灣相同皆採取司法多元主義,亦即,除了掌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系統之外,另有行政法院系統以及憲法法院(奧地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將憲法法院獨立設立的國家)。位於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的司法宮(Justizpalast,又稱正義宮),則是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 OGH)的所在地,除此外,最高檢察院與維也納的高等法院、民事法院等也位於司法宮當中。
    司法宮修建於1875~1881年,由Franz Josef一世皇帝於1873年確定地點後(現今的Schmerlingplatz旁),隨即由Alexander Wielemans建築師規劃設計起造,整體上具有濃厚的文藝復興風格,而建築的內部隨處可見象徵羅馬帝國繼承者的雙頭鷹標誌。基本上,整個司法宮的建築都是以米白色大理石所建造的,大廳的格局呈對稱的結構,遍眼望去,盡是高大雄偉的廊柱與各式精美的雕塑,可謂華麗但又不失莊嚴。一樓大廳正中央的樓梯向上通往正義女神像,奧地利司法宮的這一座正義女神曾有人稱譽為是全世界最美的正義女神,坐姿的正義女神右手手持鍍金長劍、左手則撫按著法典。再向上仰望,穹頂則是一個半橢圓形的玻璃,陽光可穿透玻璃而直接照映大廳。除了顯眼吸睛的大廳之外,其他則是各個法庭與辦公處所。司法宮自1881年竣成以來,一直都是奧地利的司法中心。以下,就由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官網(www.ogh.gv.at)與維基共享資源(commons.wikimedia.org)所展示的圖片,來認識一下奧地利維也納的司法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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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司法宮正面照;來源:OGH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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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司法宮側面照;來源:OGH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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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納粹德國二戰戰敗,導致德國因此一分為二,分別是西方民主國家占領的西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及蘇聯所占領的東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在東德地區的柏林也一分為二。為阻止東德地區人民不斷湧入西柏林(柏林圍牆修建前約有350萬人離開東德),東德政府在1961年修築了長達167.8公里的「柏林圍牆」(Berliner Mauer),成為了「冷戰」時期的重要標誌。有趣的是,東德稱此為「反法西斯防衛牆」(Antifaschistischer Schutzwall),而西德則稱牆內的西柏林為「自由世界的櫥窗」(Schaufenster der freien Welt)。但在柏林圍牆修築之後,東德人民仍然不停越界,於是東德政府便在1982年進一步制定了「邊境法」(Grenzgesetzes),在該法第27條中針對越境者開槍射擊授予了法律上的基礎(不過,該法第27條第4款另規定對兒少與婦女不適用之)。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1990年,兩德統一,結束了將近半個世紀的分離狀態。統一後的德國,針對當初開槍打死同胞的邊防軍的作為進行了追究及檢討。其中最有名的案例,發生在1984年,一名20歲的東德年輕人Chris Gueffroy在翻越柏林圍牆的過程中被東德的邊防軍Ingo Heinrich擊中背部致死(Gueffroy被認為是最後一位試圖翻越柏林圍牆而被武器擊斃的受害者)。1991年,統一後的德國針對該案啟動審判程序。辯護律師Rolf Bossi認為,根據前東德法律,東德民眾沒有離境的自由與權利,而且,槍擊行為在當時有法律依據是合法的,作為一名軍人,執行命令是天職、別無選擇、罪不在己。不過,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Theodor Seidel則認為,「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在20世紀末,代表權力機構去殺害民眾時,沒有人有權利忽視自己的良心」、「邊境法允許士兵槍擊離境者,是侵犯離境自由的基本人權,這種(東德制定的)法律不應該獲得認可,應該要拒絕服從」。最後,Ingo Heinrich仍然被柏林地區法院判決有罪。

    不過,該案在上訴後,德國聯邦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承審法官Ingeborg Tepperwein,雖然還是在1994年對於被告作出了與原審相似的有罪判決(但刑期較輕)。不過其作出判決的依據卻是東德的舊法,此與前審的Theodor Seidel法官完全不同。Tepperwein法官承認東德法律在審判中的地位,但同時也認為東德法律和西德法律一樣,阻止犯罪的手段與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之間,都要求必須相當始可。所以,對於一個沒有攜帶武器的越境者,並不具有顯著危險性的情形下,無須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來加以防範。Tepperwein法官還認為,東德的邊界法甚至要求士兵盡可能保護人的生命,依此,民眾有理由預期士兵應優先採取最溫和的手段來阻止越境,比如只射擊腿,而不是射殺生命。

    在1991年的審判當中,Theodor Seidel法官否認東德法律,並認為當良知與法律發生衝突時,良知應該是最高行為準則,而非法律。作為軍人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把槍口抬高一厘米,是應該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而在1994年的審判當中,Ingeborg Tepperwein法官並不否認東德法律,其認為被告之所以有罪,正是因為違反了行為當時有效的東德法律,首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擁有「自由出入國境權」和「生命權」,而東德在1976年加入此一公約,所以與公約牴觸的法律是無效的;其次,邊境法關於射殺越境者的規定,還違反了當時東德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人格與自由不得侵犯。可知,在東德法律當中,不能射殺人民才是正確的規範。而東德多年以來射殺越境者的慣例並不是法律,而是東德政府對法律的長期違反。至於有罪之下為何輕判,是因為考慮到被告處於一種並非能夠完全遵循自我意志的環境之中。

    在以上的這一則真實故事當中,本文其實想要提問的並不是1991年的審判與1994年的審判,何者較具有說服人心的理由,而是反覆思考著,當行為人實際身處於在一個高壓與封閉的環境當中,要如何能夠要求或期望一個人可以確實知悉規範深度,同時又可以作出一個符合客觀理性(甚至在事後受到讚賞)的判斷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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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新聞報導,男子對女子衣物自慰後射精,事後並置回原處,因為歸還原物,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竊盜(另外有些案例則是直接向女子衣物或鞋子潑精)。但問題在於,在類似的案件當中,相信無論如何洗滌,即便清潔後外觀如新,都一定還是會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畏懼,幾乎不可能再為使用。而此等情節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不無探究之餘地。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指的是刑法第352條的文書與第353條的建物、礦坑、船艦等的以外之物。「毀棄」是指毀滅、丟棄之意,即行為人對物品所施加的有形力,必須對物品的完整性或其特定目的的可用性造成損害,始能稱之為毀棄。「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之意,意即使得物體的外形發生重大的變化,進而使物的持有利益發生不良變化的喪失或減損。所謂的「致令不堪用」,則是指以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使物喪失其原有一切或部分效用行為。
    本件案例的客體當然符合刑法第354條之規定,但行為態樣並不符合對於毀棄或損壞的解釋,比較有可能適用的,就在於是否會符合「致令不堪用」的內涵。在相關的類似案例當中,檢方立場不一,有認為被污穢的衣物,已達不堪使用的程度,因此將行為人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加以起訴;但也有檢方認為,雖有污損,但清洗後可以再穿,外觀與效用都還完好,並未達到不堪使用之程度,即使被害人在情感上不可能再穿,仍須依法不起訴。至於法院見解部分,如經檢察官起訴者(未經和解而撤回告訴),大致也都判決有罪(例如:新北地院104年簡字第3996號刑事判決),也就是說,法院看法認為此等案件是符合刑法第354條「致令不堪用」的定義。從以上司法實務見解可知,多數主張「致令不堪用」應不限於破壞實體為理由,在此等狀況下,一件因為心理畏懼而不能再穿的衣物,已然「喪失穿著的正常使用功能」,故行為人應該要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不過值得檢討的是,就衣物的物理性上來說,在清洗過後,外觀上並沒有損害,正常使用的效用也依然存在。而毀損罪的毀損概念,在解釋上本就應該限縮在客觀上與物理上的毀棄與損壞。即便是所謂的「致令不堪用」,在解釋上也應該具備與毀棄或損壞相當的程度始可,此即「範式相當性」,並非只要是毀棄、損壞以外的所有方法,都可以劃入「致令不堪用」的範圍當中。更重要的是,如果強將「主觀上的感受(心理上的不堪使用)」納入毀損罪構成要件的判斷當中,將會使得毀損罪構成範圍變得不穩定,並被不當地無限擴張。試想,如果有人朝坐車潑糞,將會因為被害人心理上不堪使用而成立毀損罪,但也會因為被害人心理上仍可堪用而不成立毀損罪,此等推論豈不荒謬?本文完全瞭解被害人畏懼心理,也無意為此等行為開脫罪嫌,僅是謹守法律應該客觀理性解釋之立場,至於是類行為即便不成罪,行為人最後也還是得負上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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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在博愛特區內緊臨總統府南面的「司法大廈」,是大家所熟知的司法院所在位置,但其實司法大廈中的司法單位不是只有司法院而已,包括臺灣高等檢察署、懲戒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等,都位於司法大廈當中。司法大廈平時並不對外開放民眾參觀,但司法院目前已有提供「與民有約」的參觀與導覽(需要事先預約),十分難得。
    司法大廈建於1929年,由日人「井手薰」所設計,至1934年竣工,於二戰後做為司法院辦公大樓,並供司法院等機關進駐使用至今。該建物並在1998年7月30日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司法大廈主要以仿羅馬風格並搭配日本趣味風格加以設計,以簡潔明朗取代繁複華麗的設計風格,留有若干文藝復興之氣息,一般認為是屬於過渡期的折衷主義建築。
    司法大廈為鋼筋混凝土建築,外觀上具有圓拱門、希臘柱與拱窗等古典建築元素,外牆則貼上淺綠色磁磚,具有防空保護作用。至於最吸睛應該是中央塔的屋頂,它是一種抹邊的八角形,屋頂四周呈波浪曲線,頗似寺廟鐘鼓樓盔頂,文獻上稱之為「興亞式」(復興東亞之意)或「帝國冠帽式」,特別能展現出最高司法機關的權威性。中央高塔向兩側對稱開展,南北各有大型中庭。大門入口則有三個圓弧拱門,主入口設有樓梯可直通二樓辦公室。以下,就透過圖片來認識並欣賞司法大廈的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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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司法大廈正面;來源:wikiw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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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大法院(대법원),為韓國的最高審判機關,相當於我國的最高法院。大法院的下級審是高等法院(고등법원),高等法院的下級審則是地方法院(지방법원),普通法院體制採「三級三審」與台灣並無不同。除此外還有專門法院體制,包括了行政法院、家庭法院、專利法院(台灣也有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大法院主要由大法院長(首席大法官)與十三名大法官所共同組成,大法院之內則設有大法庭與三個小法庭,每個小法庭有四名大法官,而大法庭必須由大法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法官所組成,並由大法院長主持法庭活動與審判事務。此外,韓國亦設有憲法法院,大法院與憲法法院都擁有所謂的違憲審查權,主要的差異在於:如果大法院在審理案件本於合理的確信認定適用的法令具有高度違憲疑慮時,則會停止審判並將案件移交給憲法法院進行審理。

        目前,大法院位於首都首爾特別市(서울고등법원)的瑞草區瑞草大道,是一棟在1995年竣工的新大樓,地上16層、地下2層,完全十足的現代感規劃設計,只有大廳中所矗立的「正義女神」雕塑還保留有強烈的韓國傳統風格,迥異於歐美國家的正義女神形象,成為整體建築當中的一大特點。以下,就從韓國大法院的官網(www.scourt.go.kr/supreme)當中,擷取若干照片供作介紹與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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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韓國大法院正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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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韓國大法院全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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