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實務見解指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身分法益之權利;又侵害配偶權利之行為,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然仍須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是以,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至於精神賠償的數額計算,並無標準公式作為計算依據,而是要按照每個案件的情況,由法院依職權審酌而定出一個適當的數額。所以,在個案上雙方之學經歷等身分狀況、關係程度及經濟狀況、違反配偶權的情狀或程度、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程度……等等,都是法院要去仔細衡量後進而酌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因素。

    對於因不當交往關係進而侵害配偶權應負精神損害賠償的作法,本無疑義。近來卻有法官提出不同主張,無論贊同與否,都殊值思考。台北地院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指出:本件原告固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1095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業如前述,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姑且不論是否同意前揭判決的結論,但其判決理由所持看法,係拒絕將配偶視客體的論述,其實仍具有一定的道理。不過,本判決僅否認配偶權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但沒有說不能因此求償。如果將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關係,解釋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利益,當此一利益受到他人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損害時(請求權基礎與前述不同),應該仍然能夠請求損害賠償。

    後續的澎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基本上亦持相同看法,認為婚姻與家庭之憲法規範變遷、婚姻定義與內涵之轉變、對於「性」價值觀之變遷,可知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是以,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之「配偶權」概念,更不應承認此為婚姻自由所涵蓋之憲法上權利。尤有甚者,本號判決更進一步主張,即使肯認原告可能享有「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法律上利益存在,且被告所為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則法院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時,自應為價值權衡。本件既涉及原告「身分法益」之法律上利益,以及被告之「思想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之衝突,仍應優先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思想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故被告行為尚非侵害原告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台北地院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僅是否認配偶權不是法律上權利,而澎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除了否認配偶權不是法律上權利之外,更認為配偶權不是一種值得加以保護的利益。不過,前述的台北地院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再作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較新的更審判決則維持以往見解,認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極大之精神上痛苦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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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烏戰爭爆發至今已超過一年,「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在2023317日對於對俄羅斯總統普丁(Vladimir Putin)發布逮捕令,一時間,向來感覺比較沉寂沒有新聞的國際刑事法院一夕之間變成國際間眾所矚目的焦點。國際刑事法院對於普丁的指控,主要源於俄羅斯從一年多前開始侵略烏克蘭以來,許多烏克蘭兒童被帶離原本所在的孤兒院和收容機構,並成為俄羅斯家庭的收養對象,猶如把兒童當作戰利品來對待。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表示,有合理的依據可以認定,普丁對直接、與他人共同、或通過他人實施這些行為負有責任,因此,出於伸張正義以及防止未來犯罪的考量,有必要簽發並公布逮捕令。此外,俄羅斯總統辦公室兒童權利專員貝洛娃(Maria Lvova-Belova),也因為一同參與計畫緣故,一併遭到通緝。雖然,發布此一逮捕令在實際上未必真的能夠被執行,但是國際刑事法院的大動作宣示,應該還是會產生一定的指標性作用,至少在國際輿論壓力之下,可以「間接」促進各國(領導人)對於人權的重視與保護。

    國際刑事法院,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海牙。國際刑事法院主要是針對違犯「滅絕種族罪罪(The crime of genocide)」、「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戰爭罪(War crimes)」與「侵略罪(The crime of aggression)」等四種罪行的個人進行起訴與審判。到20232月為止,全球已經有123個國家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不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當中,僅有英國、法國兩國簽署加入而已,美國與俄羅斯雖然在2000年簽署羅馬規約,但其後都撤回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自始至今都沒有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的組織方面,其為獨立的國際司法機構,並非聯合國的下轄機關。內部則由是由締約國大會、司法單位、檢調單位、秘書處所組成,其中,檢調單位的檢察官辦公室(OTP)是一個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負責偵辦管轄權範圍內的犯罪事實,並進行起訴。司法單位中,法院裡依規定設有預審庭、審判庭及上訴庭三個法庭,法官則一共有18名,且不得有2名法官出自同一國家的國民。

    在國際刑事法院辦公處所的主體建築方面,是由丹麥的Schmidt Hammer Lassen建築公司在2008年時所規劃設計、2015年完工竣成的,主要構想是在矩形基座上融入各種尺寸不同的方形塔樓,並在周邊環繞自然植被的草地或沙地,外圍空間有公共花園的設計,象徵著法院的開放、民主之理念。創意總監Bjarne Hammer強調,建築要被設計得像是一座抽象而又不拘形式的雕塑,如此它才能呈現出信任、希望與對正義及真理的信心。整體而言,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座十足現代感的特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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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ICC官方標誌;來源:ICC的FB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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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nah Arendt(1906~1975)是二戰後西方政治哲學史上最具原創性的思想家之一,因為曾受納粹迫害的經驗,影響到她日後的研究方向,遺傳後世中最為著名的著作包括了:《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人的條件》(The Human Condition)、《過去與未來之間》(Between Past and Future)、《論革命》(On Revolution)、《平凡的邪惡: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f the Banality of Evil)、《黑暗時代群像》(Men in Dark Times)、《共和危機》(Crisis of the Republic)、《心智生命》(The Life of the Mind)、《責任與判斷》(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政治的承諾》(The Promise of Politics)……等。
    在平凡的邪惡一書中,Hannah Arendt對於Eichmann的屠殺行為於戰後接受審判的這起歷史公案進行觀察與省思,並進一步提出了思想上的批判。二戰時期的納粹黨衛軍中校Otto Adolf Eichmann,是大規模屠殺猶太人的「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的主要負責人。德國戰敗後,Eichmann逃到阿根廷,但在1960年他卻被特務「綁架」回以色列(此事並引發了阿根廷與以色列兩國的外交糾紛,不過以色列政府並不予理會),隨即在次年於全球宗教重鎮耶路撒冷展開舉世矚目的審判程序。Eichmann一始被以反人道罪名等十五條罪名起訴,但在審判過程當中,Eichmann為自己辦護道,他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而已,他沒有殺人、沒有犯罪、也沒有責任,甚至於他還引述Kant的定言律令為己辯解。最終Eichmann還是被判處有罪,並宣告死刑,1962年,Eichmann被以絞刑處死。在這場審判中,Hannah Arendt親自到場全程旁聽與觀察,她認為,Eichmann明明是大屠殺的策劃人,但卻是一個普通、平庸得可怕的官僚,平凡到令人感受不到一點變態或殘酷的氣息。根據其證詞,他對猶太人並沒有一絲的恨意,只是在納粹的官僚體制之中充分盡職而已。於是,在沒有惡念的情況下,做出了歷史上最邪惡的事。Hannah Arendt認為,在Eichmann身上,找不到一般人所想像的所謂極端邪惡的氣質或言論,這是一種出於不加思考的「平庸之惡」,有些學者質疑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但「平庸之惡」的論述仍然能夠吸引我們關注的,恐怕不是因為其概念的精確性,而是其對邪惡解釋的原創性。亦即,惡的行為可以無關乎心理狀態,而是與人們的思考層面息息相關著。所謂的平庸,就是缺乏思想與盲從。因為缺乏思考或思想,所以邪惡的犯行本身可以不是特例,而可以是平凡無奇地展現在任何人的身上。當一個人放棄了思考能力(thougtless),也就放棄了心中的善念,惡就隨時會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出現在我們的周遭當中。
    在Hannah Arendt的極權主義的起源一書當中,她將極權主義界定為「激進的邪惡」(radical evil),而激進的邪惡會徹底地改變人性,但在平凡的邪惡一書裡,她則強調即使人性本身沒有改變,但是「平庸之惡」依然能製造巨大的邪惡。可以說,兩本重要著作是互補的,極權主義的起源探討的是極權主義下個人服從的社會心理基礎,而在平凡的邪惡之中則說明了人的缺乏思考使得他把服從當作唯一目的。我們往往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觀察到,一些人憑藉體制來給自己提供非關道德問題的辯護,從而解除個人道德上的錯咎,這其實就是現代社會裡高度地分工化、技術化、體制化之後,個人平庸之惡的基本表現。從Hannah Arendt的想法中可以瞭解到,無需惡意也可以造成苦難,而不願思考、輕率行事的後果,也可與惡毒造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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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士(全名為瑞士聯邦,Swiss Confederation),是一個位於中歐內陸並由26個州所共同組成的聯邦國家,世人對於瑞士的印象大致都認為瑞士是一個富裕的中立國家(但在2002年已加入聯合國,惟至今尚未加入歐盟)與自然條件上的世界花園(世界公園)。由於瑞士並非單一民族及語言的國家,所以人民對於國家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基本上是來自於共同的歷史背景與價值觀。在司法制度上,瑞士的法院系統分為地區法院(Cantonal Level)與聯邦法院(Federal Level)二大系統。在地區法院部分又可分為:民事法院、刑事法院、特別法院(指的是商業法院、勞工法院、保險法院)與行政法院。聯邦法院系統方面亦可分: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委員會(只審理行政法案件)、軍事法院。其中,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 BGer)是最高司法機構,主掌著各邦法院的上訴權,並統一解釋法令適用於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之內,設置民事、刑事、公法與社會法之法庭,法官則由聯邦國會聯席會選任之,每6年一任。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位於洛桑(Lausanne)的Mon Repos公園之內(但社會法法庭係位於Luzern,不是在Lausanne),是一棟在1927年建成,並帶有宮廷風格 設計的新古典主義建築。以下,就從法院官網(bger.ch)與維基共享資源(commons.wikimedia.org)選取若干照片,來認識一下這棟優美的法院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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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BGer建築外貌;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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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BGer建築外貌;來源:BGer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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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地利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由九個邦所共同組成,法律體系方面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司法系統與台灣相同皆採取司法多元主義,亦即,除了掌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系統之外,另有行政法院系統以及憲法法院(奧地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將憲法法院獨立設立的國家)。位於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的司法宮(Justizpalast,又稱正義宮),則是奧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 OGH)的所在地,除此外,最高檢察院與維也納的高等法院、民事法院等也位於司法宮當中。
    司法宮修建於1875~1881年,由Franz Josef一世皇帝於1873年確定地點後(現今的Schmerlingplatz旁),隨即由Alexander Wielemans建築師規劃設計起造,整體上具有濃厚的文藝復興風格,而建築的內部隨處可見象徵羅馬帝國繼承者的雙頭鷹標誌。基本上,整個司法宮的建築都是以米白色大理石所建造的,大廳的格局呈對稱的結構,遍眼望去,盡是高大雄偉的廊柱與各式精美的雕塑,可謂華麗但又不失莊嚴。一樓大廳正中央的樓梯向上通往正義女神像,奧地利司法宮的這一座正義女神曾有人稱譽為是全世界最美的正義女神,坐姿的正義女神右手手持鍍金長劍、左手則撫按著法典。再向上仰望,穹頂則是一個半橢圓形的玻璃,陽光可穿透玻璃而直接照映大廳。除了顯眼吸睛的大廳之外,其他則是各個法庭與辦公處所。司法宮自1881年竣成以來,一直都是奧地利的司法中心。以下,就由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官網(www.ogh.gv.at)與維基共享資源(commons.wikimedia.org)所展示的圖片,來認識一下奧地利維也納的司法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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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司法宮正面照;來源:OGH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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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司法宮側面照;來源:OGH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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